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高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欣华与王建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欣华,王建壮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徐欣华。被告王建壮,山东省荣成市斥山镇斥山村2区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欣华与被告王建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欣华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欣华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徐欣华负担。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