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熊义珍与吕兴德、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义珍,吕兴德,王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210号原告熊义珍。被告吕兴德。被告王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义珍与被告吕兴德、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义珍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熊义珍负担。审 判 长 沈华林审 判 员 朱世彬人民陪审员 倪华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