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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熊义珍与吕兴德、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义珍,吕兴德,王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210号原告熊义珍。被告吕兴德。被告王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义珍与被告吕兴德、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义珍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熊义珍负担。审 判 长  沈华林审 判 员  朱世彬人民陪审员  倪华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