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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娟与张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张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李娟,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韩永华,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祥,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利,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伟胜,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诚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915室。负责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张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主体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 判 长  马晓鹏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晓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