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会清与宋建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宋建昌,杨会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868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告宋建昌。被告杨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昌、杨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