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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会清与宋建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宋建昌,杨会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868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告宋建昌。被告杨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昌、杨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