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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王绍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王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绍玉,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王绍玉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绍玉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