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超,住双辽市柳条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10日内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