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经商。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的状态下饮酒后驾驶浙C×××××号越野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沈岙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凤胜村方向,21时许,车辆途经罗凤凤胜村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当日21时43分,被告人陈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2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查获某、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又在驾驶证被吊销的状态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