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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占卫与河北省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0号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卫,河北省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肥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杨占卫,男,汉族。被告河北省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连日红,男,任该大队队长。住所地:肥乡县长安大街东段路北。杨占卫不服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8-16011142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2013年9月24日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占卫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审判员  何继涛审判员  杨海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