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程引生与邢军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引生,邢军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程引生,男,生于1953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告邢军锋,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引生诉被告邢军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引生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引生撤回对被告邢军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程引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