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耿慧云与王万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慧云,王万海,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耿慧云,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保洁员。委托代理人姬文杰(原告之夫),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王万海,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司机。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石佛寺村,注册号110229009639402。负责人王铁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伟,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妫水北街70号,注册号110229009655000。负责人张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耿慧云与被告王万海、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慧云诉称,我在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上班是被告单位派班车接送。2013年1月20日7时50分,我乘坐被告王万海驾驶的车牌号为G572**大客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车辆突然驶入路右侧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害,我受伤。我被诊断为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脑外伤神经反应、颈部外伤、C4-7椎间盘膨出、胸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神经损伤等。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万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支付了我部分医药费,拒绝赔偿其他的相关费用,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8351.33元、交通费334元、并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已经由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配合报销了一部分医���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认定成工伤,其赔偿问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慧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