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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永明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明,永州零陵区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卢永明,男,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政权,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零陵区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萍洲工业园芝山北路。法定代表人俞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卢永明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卢永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卢永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席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