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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诉被告张琦、张智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张琦,张智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邓发钦。原告冼情元。原告苏良翰。原告梁文康。原告陈美欢。原告邓存权。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在新,广西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琦。被告张智滨。委托代理人符锦芳,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诉被告张琦、张智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德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发钦、冼情元及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在新、被告张琦、张智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符锦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诉称,2011年1月3日广西钦州市金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对岭脚村江口西海段880亩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销申请,后钦州市海洋局钦南区分局批准注销了该使用权证书。2011年9月原告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后厝的俞好金合股与犀牛脚镇岭脚村委第9、10、11、14生产队(原为4、5、6生产队)签订《合同》承租位于岭脚村江口西的880亩海域至2015年9月进行海水养殖花甲螺。2011年10月份福建省福清市龙城镇上高街西塘路18号的周遵明也入伙养殖。2013年3月份被告张琦、莫进春等人以其持有国海证114521025号《海域使用证》对原告经营的螺场及螺苗货车进行干扰并勒索50000元钱财。2013年3月12日被告张琦的儿子张智滨纠集七辆大客车约40多人到原告梁文康、陈美欢家中进行勒索60000元钱财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造成被告张智滨及李小龙等人受伤治疗。2013年3月13日、14日被告张琦连续两天纠集一帮人在犀牛脚码头强行拦截原告二辆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阻止时间超过了14个小时,造成花甲螺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2013年3月14日原告冼情元在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的协调下与被告张琦、李炳余、苏科、莫子娟、肖长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原告冼情元20万元作为押金扣至犀牛脚派出所。2013年3月17日至5月8日被告张琦又多次纠集人员到犀牛脚镇岭脚村委螃蟹档村江口西原告海水养殖场阻挠收获花甲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以上事件曾向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但未均结果。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琦、张智滨共同赔偿因其拦截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超过了14个小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六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海地滩涂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邓发钦等人承租位于岭脚村江口西的880亩海域进行海水养殖花甲螺的事实;3、<;<;租赁螺场收据>;>;复印件四份,证明原告邓发钦等人已向犀牛脚镇岭脚村委第9、10、11、14生产队(原为4、5、6生产队)交纳租金41250元的事实;4、《关于要求尽快处理张琦父子非法阻挠螺场收获的紧急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琦、张智滨侵占原告邓发钦等人经营螺场的事实;5、《协议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双方因螺场使用权发生纠纷,被告张琦、张智滨拦截原告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为了避免损失发生原告同意将20万元作为押金扣至犀牛脚派出所的事实;6、《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冼情元已将20万元交至犀牛脚派出所作为押金的事实;7、《报纸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琦持有的国海证114521025号《海域使用证》权利已经丧失的事实;8、《关于注销广西钦州市金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证书的请示》(钦南海报(2011)4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琦持有的国海证114521025号《海域使用证》的海域使用权已经丧失的事实;9、《关于要求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琦使用海域滩涂权利已经丧失的事实;10、《照片》原件三张,证明被告张琦拦截原告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的事实;11、《视频》一张,证明被告张琦拦截原告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造成花甲螺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琦、张智滨辩称,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对双方争执的螺场不享有合法使用权,该螺场的合法使用权人应该是被告和广西钦州市金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因螺场海域滩涂使用权协商不成而发生打架,造成人员伤亡。2013年3月13日被告张琦等人与原告邓发钦、冼情元等人协商解决打架伤人事宜,并没有拦截原告二辆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超过了14个小时,造成花甲螺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对于原告邓发钦等人主张的花甲螺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被告张琦、张智滨拦截行为造成的,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琦、张智滨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张琦、张智滨对原告提供第1、5、6、7、8、9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对第2、3、4、10、11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所证明的内容均不真实,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第第1、5、6、7、8、9项证据由于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第2、3、4项证据由于被告均不予认可,但从这份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来分析,其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第10、11项证据由于被告均不予认可,但从这份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来分析,无法确认其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对此不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8月5日原告邓发钦以自己名义代表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与与犀牛脚镇岭脚村委第9、10、11、14生产队(原为4、5、6生产队)群众代表邓存富、封子春、张育钦等人签订<;<;海地滩涂租赁合同书>;>;承租位于岭脚村江口西的约900亩海域滩涂进行海水养殖花甲螺至2015年9月。2011年12月18日、2012年1月1日、13日先后四次以原告邓发钦名义向犀牛脚镇岭脚村委第9、10、11、14生产队(原为4、5、6生产队)群众支付了41850元租金。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因螺场使用权发生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2013年3月14日在当地政府及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六原告以冼情元为代表与被告张琦和李炳余、苏科、莫子娟、肖长春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原告将20万元交到犀牛脚派出所分别作为致伤被告的人员医治费用以及螺场使用权属未明而从事收螺信用押金。2013年3月14日陈建明、陈乃风向俞好金、俞云成购买了二车花甲螺1871包,共计334000元,在犀牛脚镇渔码头因螺场使用权问题被拦阻停留,后原告冼情元报警要求处理,事经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协调妥善解决而放行。2013年3月15日原告冼情元如数将20万元交到犀牛脚派出所。为此原告以被告张琦、张智滨纠集多人拦截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超过了14个小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又查明,广西钦州市金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向钦州市海洋局钦南区海洋分局申请注销国海证114521025号《海域使用证》,2011年11月14日钦州市海洋局钦南区海洋分局向钦南区人民政府提起注销请示。本院认为,该案应从双方讼争的焦点:“被告张琦、张智滨是否存在对原告所有的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实施了拦截侵权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进行分析处理为宜。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来分析,①2013年3月14日在犀牛脚镇渔码头被拦阻停留的二卡车花甲螺苗买卖双方均不是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而是陈建明、陈乃风和俞好金、俞云成,因此被拦阻的花甲螺苗不属原告所有;②陈建明、陈乃风和俞好金、俞云成作为买卖双方对花甲螺苗的损失均没有向被告张琦、张智滨主张权利;③事发当天被告张智滨因伤治疗、被告张琦等人与原告代表冼情元在犀牛脚政府及公安派出所的主持下协调处理打架赔偿事宜,因而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琦、张智滨纠集人员实施了拦截侵权行为;④陈建明、陈乃风和俞好金、俞云成买卖花甲螺苗的损失均没有经权威部门鉴定过,而现在螺苗的损失证据也已灭失,无法确认损失为20万元。综上四点,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主张被告张琦、张智滨对原告所有的二卡车待运外地的花甲螺苗实施了拦截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因螺场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与本案讼诉请求无关,本院对此不作处理。被告张琦、张智滨以没有证据证实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二卡车花甲螺苗实施了拦截侵权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为由进行由进行抗辩,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原告邓发钦、冼情元、苏良翰、梁文康、陈美欢、邓存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