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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邢贻迪与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定安枫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邢贻迪,定安枫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311号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邢贻迪,被告定安枫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邢贻迪、定安枫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贻迪、定安枫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吴 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