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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友伟、柴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友伟,柴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友伟,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柴进,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友伟、柴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