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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连杰、宋波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李某,王某2,郭某,李连杰,宋波,李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亲贤派出所民警。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亲贤派出所民警。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亲贤派出所实习生。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系本案被害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明。被告人李连杰,男,1984年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松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荣海。被告人宋波,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鸡东县,身份证号:。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乔宇。被告人李艳荣,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身份证号:。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彭丽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1、李某、王某2、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明,被告人李连杰及其辩护人张荣海,被告人宋波及其辩护人乔宇,被告人李艳荣及其辩护人彭丽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路口附近,酒后互殴,群众报警,亲贤派出所民警王某1、赵某和实习民警李某赶到现场处理,被告人李艳荣用手抓等方式殴打民警王某1,赵某、李某上前制止,被告人李连杰、宋波遂上前殴打民警王某1、赵某和李某,后处警民警请求增援,特警支队机动7号快反小分队民警王某2、郭某在接到110指令后赶赴现场协助,将李艳荣、李连杰、宋波传唤至亲贤派出所。经太原市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执法民警王某、赵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文书、病例、调派出动单、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其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1200元,合计72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配镜发票、工资条等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7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合计75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工资条等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其医疗费500元、误工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合计6100元,并提供了住院费票据等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其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合计6300元,并提供了住院费票据、工资条等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其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合计63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工资条等证据材料。被告人李连杰辩称其没有殴打民警,也没有妨害公务;民事部分表示不愿意进行赔偿。其辩护人张荣海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连杰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2、相关单位执行公务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无故使用暴力阻碍执法;4、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不成立;5、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波辩称其当时很清醒,其到现场询问情况但是无人理会,其没有打人;民事部分表示其没有打人,不愿意进行赔偿。其辩护人乔宇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宋波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2、相关单位执行公务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无故使用暴力阻碍执法;4、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不成立;5、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艳荣辩称当时其和家人没有互相殴打,其亦没有殴打警察,是警察直接将其带走的;民事部分表示其被民警打伤,不愿意进行赔偿。其辩护人彭丽霞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艳荣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2、相关单位执行公务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无故使用暴力阻碍执法;4、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不成立;5、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路口附近,醉酒后互相撕扯,群众见状报警,亲贤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后调派民警王某1、赵某和实习民警李某到现场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1上前向被告人李艳荣询问情况。被告人李艳荣用手抓等方式殴打民警王某1,赵某、李某上前制止,被告人李连杰、宋波遂上前殴打民警王某1、赵某和李某。后处警民警请求增援,特警支队机动7号快反小分队民警王某2、郭某在接到110指令后赶赴现场协助,在协助派出所民警控制三被告人的过程中,遭到三被告人的辱骂和踢打,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伤。最终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被处警民警带回亲贤派出所。经太原市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执法民警王某1外伤致右眼钝挫伤、赵某外伤致右颈部擦伤,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亲贤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打架警情时,执法受阻,后派出所民警将三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2012年11月17日23时,亲贤派出所将三名被告人移交至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2、被害人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左右我们接到110指令,称长风街广味源饭店门口有两个东北人正在殴打一名女子。我和民警王某1、李某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旁边就有一名群众过来告诉我们叫我们赶紧过去,有一名女子被打坏了。下车后没有找到被打坏的女子,只看见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满口脏话,民警王某1上前询问情况,遭到了该女子手抓脚踢,我和民警李某迅速抓住该女子的手,那两名男子立即冲了过来殴打我们,并自称自己是东北人。我和民警李某放开那名女子,去制止那两名男子对我们的过激行为。那名女子从地上捡起半块实心砖砸到了民警王某1的后背上。我就直接联系110指挥中心请求了支援。随后机动7号到达现场,和我们一起控制住这三个人。当时三人言语很激烈,仍然无法将这三人带离现场,机动7号向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后,随后机动八号到达,和我们一起将这三人带离现场。这名女子用手抓民警王某1的脸,在控制她的过程中王某1左眼眶又被踹了一脚,我脖子右侧被这名女子抓破,当场流出了血。李某的双手被抓破,机动七号民警也被多次踢伤,那两名男子行为也特别激烈,对我们拳打脚踢。我的眼睛被打坏了,脖子右侧被那名女子抓破,小腹部直到现在还疼。我的头还被较壮的那名男子抓住向墙上撞了好几下。那三个人也受伤了。当时我看见较壮的男子喝酒较多,被我们控制后站立不住,躺在地上头不停地撞地。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点左右的时候,我们接到110指令去了我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路口往东路边出警,到了现场发现有两男一女在那骂周围围观的群众,我们看到后就上前了解情况,这时其中的一名女子就上来抓住我们的衣服撕扯,她满身酒气,话也说不清楚,还用手扯我的衣服,拉我的监督卡,我的两个同事也上来帮忙控制这个女子的行为,可是另外两名满身酒气的男的就上来动手打我们,其中那名女子还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砸我的头,我们及时躲闪,砸到了我们背上,那两名男子对我们也是拳打脚踢,我后来看我们身上也青了,就向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等到特警队的同志到了之后我们才把这三名醉酒人员带回了派出所。我们是驾驶的我们派出所的警车去的现场,我们就穿着警服,戴着监督卡,按照规定着装赶赴现场的。当时我们到了现场了解情况的时候,就告诉他们我们是警察,问他们怎么回事。我受伤了,我的左眼被那名女子踹了一脚,右眼睛被打了一下也充血了,右脚的大拇指也充血,变青了,右腿外侧有一个三厘米的血印子,身上多处有肿痛。我同事身上也被打了,被他们抓伤了,眼镜也被打掉了,身上有很多脚印,都有肿痛。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左右我们接到110指令称长风街广味源饭店门口有两个东北人正在殴打一名女子。我们的副中队长赵某带领王某1和我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刚停好车,就有一名群众过来说你们赶紧过去吧,有一名女子已经被打坏了。我们下车后没有发现被打坏的女子,只看见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骂骂咧咧,民警王某1上前询问情况,却遭到该女子手抓脚踢,我和赵某迅速抓住该女子的手,这时那两名男子冲了过来,殴打我们,要我们放开这名女子,并自称自己是东北人。我和赵某放开那名女子,去制止那两名男子对我们的过激行为。那名女子抽身从地上捡起半块实心砖砸向王某1,但是好像没有砸到。赵某直接联系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我当时双手被抓伤,右手手腕不能动,胸部被其中一名男子打了一拳,胸部感觉很闷,其余的就没有了。当时那三个人也受伤了,较壮的男子被控制以后用头撞地,被带回去后不停地用头撞击凳子。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我们接到110指令,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与体育路口,亲贤派出所民警执法受阻,要求我们前往增援,我们约5、6分钟赶赴现场后,发现亲贤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与三名打架嫌疑人发生冲突,执法受阻,在现场发现我执法民警王某1左眼处有黑青,警衔被撕烂,被打倒在地,另一民警赵某眼镜被打掉,脖子上有抓痕,并控制一名穿红色衣服的打架违法嫌疑人,这名嫌疑人满身酒气,对我执法民警不停的辱骂和踢打,另一名实习民警李某在追赶一名穿黑色衣服的打架违法嫌疑人,这名嫌疑人也是满身酒气,一直和我民警撕扯,于是我和同事郭某上前帮助派出所民警将打架的这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这两名嫌疑人被我民警控制在地上后,不停对我民警辱骂,踢打,还自己用头撞墙,还有一名女性违法嫌疑人我们让其坐在原地等待,但其一直对我民警辱骂、踢打,在约30分钟后,我们的特警机动8号快反小分队增援赶到,才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我和同事在控制嫌疑人的过程中,我被一名女性嫌疑人踢打,致使我身上有多处脚印,手指、手腕上被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嫌疑男子扭伤,我同事也遭到嫌疑人踢打。这三名嫌疑人也受伤了,其中一名穿红衣服的男子在被我民警制服后,自己撞墙,致使鼻部出血,一名女性嫌疑人在控制过程中将其按倒在地,其嘴角有擦伤,其他没有发现明显伤痕。6、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我们接到110指令,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路口,亲贤派出所民警执法受阻,要求我们前往增援,我们紧急赶赴现场后,发现有三名嫌疑人在亲贤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民警进行暴力抗法。我在现场发现执法民警王某1左眼处有明显黑青,警衔被撕烂并被打倒在地。另一民警赵某眼镜掉在地上,碎成几块,执法记录仪也掉在地上。民警赵某脖子上有抓痕,并在控制一名穿红色衣服的违法嫌疑人,这名嫌疑人酒气熏天,对我执法民警不断的辱骂和踢打。另一实习民警李某在追赶一名穿黑色衣服的打架违法嫌疑人,这名嫌疑人也是满身酒气,一直和我民警撕扯,于是我和同事王某2上前帮助派出所民警将打架的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这两名嫌疑人被我民警控制在地上后,不停对我民警辱骂、踢打、还自己用头撞墙,还有一名女性嫌疑人,我们让她在原地等待,但是其一直对我民警辱骂、踢打,在约30分钟后,我们特警机动增援赶到,才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我在控制嫌疑人过程中,遭到那名红衣服男子的多次踢打,脚踝扭伤,我同事王某2手指、手腕被打伤。当时在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都在骂他们并有多人想要冲上前去打他们,被我们制止了。三名嫌疑人也受伤了,其中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被我民警制服带离过程中,为了不让周围群众打到,故意把脸杵到地面,造成脸部多处伤痕。7、证人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晚上17点多的时候,我正好有事路过长风街附近的一个浙温海鲜楼门口的时候,旁边一个巷子口,有两个警察去这个地方抓几个喝醉的人,当时我看见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喝醉了,在那耍酒疯,来了两波警察,我去的时候已经去了一波警察,其中一个年龄较老的警察眼睛黑青的肿了,后来另外来的一波警察来了以后就把这三个喝醉的人带走了。具体几个警察没有看清楚,大约有二、三个,他们都穿着警服,胸前都由证件,还说是亲贤派出所的。当时天黑,其他警察我没看清是否受伤,看见一个老警察的眼睛黑青的肿了,应该是制服几个醉鬼弄的。这三名醉酒的人好像也受伤了,当时警察把那三个人按到地下,他们还不配合反抗,就和警察撕扯,好像受伤了。8、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我从宿舍到饭店上班,当我快走到饭店的时候,我看见一个东北口音的男的在打一个女的,周围好多人围观,这个男的就骂周围的人不让看,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就来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个男的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就和警察打起来了,后来打警察的这几个人就被警察带走了。9、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香辣米酒鸭饭店工作,2012年11月17日下午4、5点的时候,有4、5个东北口音的男女在我饭店吃饭,吃完饭的时候,我看见在门外有几个喝多的,不知道什么事情,他们就互相打起来,后来不知道谁报案了,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见了这几个人,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就和警察打起来了,后来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我不知道他们是什么单位的,我看见他们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我知道他们是警察,但是不知道是哪个单位的。10、证人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现住浙温海鲜楼,2012年11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是一天下午,我来到店里看见饭店周围很多人,才知道是几个东北人和警察打架了,是在我们饭店旁边的巷子里面。发生打架的第二天,派出所的警察来调取过巷子口我家的监控,但是监控上没有,看不到打架,是在我家监控之外。11、证人张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我路过那儿的时候看见几个东北人打警察,我就打110报案了。那天下午,我骑的公共自行车回家,沿着长风街从西往东走,是逆行的,当我走到我市小店区体育路长风街口往东走100米左右的巷子口处时,看到巷子口围观的有三、四十个人,我下车看了一下,我看见有两个警察,有三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和警察打一起了。当时一个警察向周围围观群众喊帮忙报110,请求支援,我就打了110报案了。当时我看见警察穿着警服,确定是警察,在现场,听见那二男一女都是东北口音,典型的东北话,不停的骂骂咧咧,确定是东北人。12、(并小)公(法)鉴(伤)字[2012]4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外伤致右眼钝挫伤,损伤构成轻微伤;(并小)公(法)鉴(伤)字[2012]4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外伤致右颈部擦伤,损伤构成轻微伤。13、太原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手册证实,被害人赵某头颈多处皮肤擦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李某右手腕软组织伤、胸壁软组织伤;被害人王某2右手腕软组织伤,右手手指软组织伤;被害人郭某右足软组织伤。14、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嫌疑人李、宋等人对处警民警进行推打,在推打过程中,民警赵某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也被对方拽扯到地上,故执法仪未能记录下嫌疑人阻碍执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15、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入所时对被告人李连杰进行检查发现其左眼外伤视力模糊、胀痛,右眼皮下黑紫,CT额颞顶部头皮肿胀等伤情。入所时对被告人宋波进行检查发现其左眼圈发黑、左脸(太阳穴处)有擦伤痕迹,右侧肋骨处有擦伤等伤情。入所时对被告人李艳荣进行检查发现其面部皮肤擦伤、前胸及腰部压痛阳性,左足背肿胀、双臀有片状皮肤黑青,双膝关节小片皮肤擦伤等伤情。16、调派出动单证实,2012年11日17日17时左右,亲贤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并调派民警出警的情况。17、平阳路刑警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通过现场群众留下的联系方式对案发现场群众进行了走访,并对查找到的知情群众做了询问笔录。18、平阳路刑警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通过走访案发现场,查看监控录像,并向监控录像饭店做了询问笔录,该监控照不到案发现场,故无法调取。19、被告人李连杰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17日下午17点的时候,我和我的两个朋友”洋洋”和汪某,还有我妹妹李艳荣和我妹夫宋波,还有李连龙和他老婆,我们几个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路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因为我们20号要走,我们就喝了不少酒,喝酒中间李连龙和他老婆先走了,后来我妹妹李艳荣、汪某和我都喝多了,我和我妹夫宋波要把她们送回家,他们就吵、闹、耍酒疯,我当时拉着我老妹李艳荣,想让她安静下来,我就打了她几个耳光,一直拽着她,想把她带回家,我们几个就撕拽起来,当时周围路过的人都看我们,不知道谁报警了,110的警察就来了,我看见来了三个警察,他们说是派出所的,问我们干什么,不让我们吵闹折腾了,我当时也是酒劲上来了,不听他们的,就和他们吵,后来警察要把我带回派出所,我就和他们撕扯起来了,后来又来了两个警察,就把我们都带回了派出所。当时具体时间我也不知道,就是我们在饭店门口撕扯的时候警察来的,我看见他们穿着制式警服,他们说是派出所的警察,我也知道他们是警察。警察来了之后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后,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也是酒劲上来了,不知道怎么的就和警察吵了起来,后来就和警察撕扯起来了。当时现场好像有六个人,我、我妹妹李艳荣、我妹夫宋波,还有三个警察,周围还有一圈围观的人。我当时已经蒙了,而且我妹妹一直折腾我,现场有点乱,具体怎么撕扯的我记不清了,我和警察折腾开的时候,有两个警察就把我按到地上了,把我控制住了。在讯问过程中,刑警队民警没有对我刑讯逼供。20、被告人宋波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17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几个老乡在一起喝酒,因为有的老乡要回老家,我们当时为了尽兴,就喝的比较多,后来我们自己因为琐事就吵起来,我们自己也动手打了起来,后来不知道哪一个人报警了,一会儿就来了三个警察,当时我正把一个老乡送回家,回到饭店门口后我看到我老婆李艳荣在地上坐着,她喝多了在那耍酒疯,有两个警察把我大舅哥按在地上,还有一个警察在那打电话。我到了现场后看到这情形,就知道我老婆和大舅哥喝多了,想着把她俩带回家,就告这个站着的警察,说这两个人喝多了,要把她俩带回家,不需要你们警察管,这个警察说不行,我就不管这个警察,就上去带我老婆和大舅哥,这个警察不让,我就推他,他也就推我,我俩就撕扯起来了。我们和三个警察撕扯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又来了两个警察,他们上来抓我们的时候,我们和他们就撕扯起来,后来被抓住了,就带回了派出所。后来又把我们移交到了刑警队。当时我们七个老乡在一起喝酒,李连龙和孙某没有喝多,后来有事就走了,洋洋没有喝多,自己走了,汪某喝多了,我把她送回家的,我老婆李艳荣和我大舅哥也喝了不少,我喝的也有点晕。因为我老婆和汪某喝多了,我拽她俩回家,她们耍酒疯,我就打他们,想让她俩清醒点和我回家,她们也就动手打我,后来就这样厮打起来的。当时饭店门口围观的有一圈人。警察具体什么时候到的现场我不清楚,我当时背着喝醉的汪某,我把他送回家了,等我回到饭店门口的时候就看见警察来了。好像是别人报案了,他们去现场执法的,当时警察告我说他们是亲贤派出所的警察,而且他们都穿着警服,我知道他们是警察。21、被告人李艳荣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17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几个老乡要回老家,就聚在一起喝酒,当时都喝了不少酒,我都已经喝醉了,我们从饭店出来后我在饭店门口闹腾,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了,警察就来了,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就和警察打起来了,后来就被带回了派出所,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又把我们拉到了刑警队。当时我们总共有七个人,我是喝多了,喝的头晕晕乎乎的,我朋友汪某已经喝醉了,喝的睡着了,我哥哥李连杰和我老公喝的也不少,我感觉他俩也有点多了。我喝多酒了,就是大吵大闹,哭了、喊了,我哥和我老公他们招呼我。当时有很多围观的群众。我们在饭店门口闹腾,可能是饭店的老板报警了,警察去现场执法的,警察告我们是亲贤派出所的,我看见他们穿着制式警服,我就知道他们是警察。我当时喝多酒了,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和警察打起来的。22、户籍资料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李连杰提出的其没有殴打警察,也没有妨害公务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宋波提出的其没有打人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李艳荣提出的其和家人没有互相殴打,亦没有殴打警察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三被告人酒后闹事,亲贤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执行职务时被三被告人暴力阻碍执法的事实,故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共同以暴力方法加以阻挠、妨害,其行为已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1、李某、王某、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已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洁要求赔偿的配镜费920元,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财物损失费因没有有效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宋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三、被告人李艳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四、被告人李连杰、宋波、李艳荣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洁经济损失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李某、王某2、郭某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