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现军与路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军,路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赵现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福喜,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海平,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现军与被告路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被告路海平在答辩期被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在殷都区居住,安阳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路海平的户籍所在地在安阳县曲沟镇,被告在殷都区居住是为了逃避债务,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路海平提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路海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