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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人民医院,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尚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诉黄某、黄某弟、赖某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以(2012)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9641.52元,现杨某尚有9641.52元未领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对其在本院尚未领取的赔偿款9641.52元应予以提取,作为本案案款用于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以(2012)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赔偿款9641.52元,作为本案案款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