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登红要求宣告宋朝会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登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纳溪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登红。申请人王登红要求宣告宋朝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登红诉称,申请人与宋朝会系母女。李美树与宋朝会于1999年8月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30日生育一子李某某,李美树于2013年1月17日去世。宋朝会因家庭纠纷于2008年8月25日外出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到派出所报警,并多方寻找,被申请人宋朝会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法院宣告宋朝会失踪。经查,宋朝会,女,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高洞村八社38号,与申请人王登红系母女关系。宋朝会丧偶后于1999年8月与李美树结婚,2000年8月30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宋朝会与李美树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宋朝会于2008年8月25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于2009年3月2日11时42分向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棉花坡派出所报警,称被申请人外出无法联系。2013年1月17日李美树去世。宋朝会于2008年8月25日失踪已下落不明达5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28日在报刊发出寻找宋朝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是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朝会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王登红身份证复印件、宋朝会户口簿复印件、李某某户口簿复印件、李美树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棉花坡派出所情况说明、接(报)处警登记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高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李美群、李美珍、李美宣、李安平、李美云、宋朝芬、宋朝华、宋朝友、宋朝云证明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宋朝会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登红系被申请人宋朝会女儿,申请宣告宋朝会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朝会为失踪人。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王登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