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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甲与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毛某甲,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毛某乙,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扬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