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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杨某某,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人梁某某,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赵某某,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