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康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冯荣荣与邓康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54号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