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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康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冯荣荣与邓康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54号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