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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杨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丽萍。被告:杨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告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