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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宗占伟与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纪波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占伟,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纪波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宗占伟,满足。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来服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法定代表人纪波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纪波尚。原告宗占伟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被告纪波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占伟委托代理人孙公东、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波尚、被告纪波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棉纱买卖协议,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743600元,被告纪波尚提供连带保证,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清全部欠款。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36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答辩称: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棉纱。2012年8月23日,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743600元。原告(甲方)、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乙方)、被告纪波尚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购买甲方棉纱,付款方式为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棉纱后第30天,结算付清本次全部货款。如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如期给付货款,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纪波尚自愿将其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86)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所欠甲方货款的担保物,如该房产不足偿还货款,担保人还愿用自己名下的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9月8日,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欠棉纱款柒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本公司计划从2012年9月8日起到2013年2月8日止每个月还款10万元,剩下最后一个月全部还清,如果中途调纱付现款。原告自认双方对账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20万元,尚欠5436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商品后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纪波尚与原告与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纪波尚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约定担保责任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向其支付货款543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宗占伟货款人民币543600元。二、被告纪波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6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宗来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纪波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李永颖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