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齐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x,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齐x,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阁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华阁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