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姚根年与张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年,张建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姚根年,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张建军,男,汉族,现年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年与被告张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年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根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其权利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张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延军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