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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姚根年与张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年,张建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姚根年,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张建军,男,汉族,现年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年与被告张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年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根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其权利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张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延军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