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卓焕元、卢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卓焕元,卢巧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刘建权,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寿恩,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卓焕元,男,汉族,住高州市。被告:卢巧梅,女,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诉被告卓焕元、卢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卓焕元、卢巧梅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卓焕元、卢巧梅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卓焕元、卢巧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120元,合计168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孙小萍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陀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