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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洪发东、程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洪发东,程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项纪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发东,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程晓梅,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洪发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洪发东、程晓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