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谭小琳与邱兴东、沈中、唐素琼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琳,邱兴东,沈中,唐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谭小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7日,住游仙区。被告:邱兴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沈中,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素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琳诉被告邱兴东、沈中、唐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小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