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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刘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洪涛。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刘晓东。原告张洪涛诉被告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的委托代理人王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涛诉称,2012年12月20日,原告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双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G×××××),双方签订了售车协议书一份,原告已将20000元车款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双环汽车一辆(鲁G×××××)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晓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原告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拥有的双环SCEO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发动机号:SCR7158,车架号:LHA0203D86406792,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售车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被告)以人民币2万元向乙方(原告)出售双环SCEO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G×××××,发动机号:SCR7158,车架号:LHA0203D86406792,此车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签字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全车款30%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在该协议上签名认可(详见该协议)。协议签订的同时,原告将购车款20000元支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被告将该车交付原告。因该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起诉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售车协议,收到条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被告收到购车款后,未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当承担据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码为鲁GS50**的双环牌汽车一辆归原告张洪涛所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