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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庭富诉被告张晓莉不当得利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庭富,张晓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663号原告范庭富,男,汉族,生于1943年3月20日,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莉,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3日,籍贯山东省费县,住江油市。原告范庭富诉被告张晓莉不当得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查明:原告起诉时错诉了被告,原告遂当庭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错诉了被告主体,现其自愿撤回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庭富撤回对被告张晓莉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