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工业园龙塘路。法定代表人:苏知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02元,由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