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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晓刚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刚,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胡晓刚,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建国,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刚诉被告王建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胡晓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王建国,汉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刚;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胡晓刚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胡晓刚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胡晓刚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刘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