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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与钱定、方满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24-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黄山屯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李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被执行人方满娟,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歙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定、方满娟所有的位于歙县桂林镇牌头交管站边商住楼的房地产。(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4730201-20110149302**号;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4730202-20110149302**号;歙国用(2011)第26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红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