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0)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姜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1)第1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63003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6300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1)第1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