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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琴与被告任国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任国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陈秀琴被告任国珍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秀琴与被告任国珍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秀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秀琴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拜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