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竹林,张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杨竹林。被执行人张春英。申请执行人杨竹林与被执行人张春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被执行人已经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