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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20号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黄春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XX。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1020005221713043,付款人江苏陶氏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6月26日,付票日期2013年11月24日,支付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票面金额为2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审 判 员  刘国才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