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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平艳洪诉丁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艳洪,丁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平艳洪。被告丁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艳洪与被告丁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艳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艳洪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平艳洪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