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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马术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马术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刘春梅,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术峰,男,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住诸城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负责人李延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杰,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马术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梅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金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