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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某某、代理检察员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5日2时0分许,被告人俞某酒后驾驶浙f×××××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沿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体育南路108号处时,与姚某停在路边泊车位置内的浙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俞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2.1毫克/毫升,后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9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录像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王静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