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世会、贺某与贺琼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会,贺某,贺琼伟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李世会。原告:贺某。法定代理人:李世会,系贺某母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琼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会、贺某与被告贺琼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会、贺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琼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会、贺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会、贺某撤回对被告贺琼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世会、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