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才龙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90号罪犯陈才龙,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成华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才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1000元(已缴纳3000元,无困难证明)。刑期至2017年12月22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4月23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351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和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陈才龙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才龙���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才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9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才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才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