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0号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龙门镇乔南村北。法定代表人:郭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军燕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续普坚被告:李杨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7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城市泽盛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4.5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