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姚孜玉与操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孜玉,操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姚孜玉。被告:操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孜玉与被告操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孜玉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操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操建飞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姚孜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