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执民字第28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叶进权、王玉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叶进权,王玉芬,虞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88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进权。被执行人王玉芬。被执行人虞燕芬。本院根据(2013)温乐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叶进权、王玉芬、虞燕芬(2013)温乐执民字第28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2885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