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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邓普全、李松涛与张昊、张泽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普全,李松涛,张昊,张泽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邓普全。原告李松涛。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作超。被告张昊。委托代理人寻昔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潢。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普全、李松涛诉被告张昊、张泽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普全、李松涛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张昊、张泽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普全、李松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普全、李松涛撤回对被告张昊、张泽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邓普全、李松涛承担。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