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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秋娥与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宋秋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1幢10401号。法定代表人孔国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秋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地,且合同履行地亦在被告住所地。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起纠纷,涉案房产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雁塔南路与航天大道西北角,属西安市长安区行政区划。原审法院以涉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