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1号罪犯赵飞,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巢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达金、鲁桂英经济损失3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勇经济损失25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