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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肖成宏与高代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成宏,高代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成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代建。委托代理人翟庆亭,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肖成宏与被上诉人高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肖成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成宏负担。审 判 长  胥庆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