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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蓝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8号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注册号610000100039857。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蓝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7号。注册号610000100284763。法定代表人冯玉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济翔,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67元,剩余106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百度搜索“”